污水處理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生活污水處理設備
1.一體化設備的選擇應因地制宜.技術可行.經濟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則。
2.一體化設備的選擇應符合排水和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的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如初步設計。
3.箱體(罐體)一體化設備的設計使用壽命不得少于20年。

4.一體化設備供應商應負責設備(含配套設備)的質量和售后服務。
5.綜合設備供應商應提供污水處理工藝計算書,便于污水處理廠(站)設計單位審核污水處理工藝設計參數。附件可參考污水處理工藝計算表格式。
6.污水處理廠(站)設計單位應審核一體化設備的污水處理工藝計算書,并承擔設計責任。
生活污水處理設備

7.集成設備應優先考慮成熟可靠的工藝和產品。在采購集成設備時,供應商應提供至少三個連續運行一年以上的成功項目業績,并提供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進出水水質檢測報告。當集成設備采用新工藝時,供應商應提供試驗試驗報告.生產性實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并由第三方當局組織論證,出具可行的結論報告。
8.批量采購同品牌綜合設備時,建議在縣城及以上城市污水處理廠安裝一臺進行試驗,穩定運行不少于30天,確定出水水質.在正式供貨安裝前,運營成本等指標均符合采購要求。

9.一體化設備應配備完善的自動控制系統,實現自動運行。
10.根據供應商提供的設備建設成本和運營成本,綜合比較設備整個生命周期的技術經濟指標,確定一體化設備的選擇。
11.供應商應對集成設備的專利技術使用權負責,確保銷售的集成設備無專利糾紛。